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理程序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

二、办理职责

受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4、《认证认可条例》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二)办理对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质量手册(1份)                                 

3、程序文件(1套)                               

4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资质认定(审查认可)申请。报送申请材料1套。申请书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2、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技术评审: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在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审要求后,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评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技术评审结果。

4、审批:接到评审结果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审核的,自决定许可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公布: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验收或授权项目、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6 扩项、变更:质检机构在检验、检测能力有变化时,可结合监督评审申请扩项。如果要求扩项的检测项目是与原已有检测项目方法相同或近似的,可直接申请扩项。

7、复查换证: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质检机构应当提出复查评审申请,发证机构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进行复查。获证机构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证书,质检机构不得继续以获得资质的质检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证书。

七、收费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查认可)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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