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
(此文档下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信息,提高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省质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以省质监局网站、触摸屏形式公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优质的原则,并按以下范围予以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
(二)负责在省局网站上及时发布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并做好信息的维护、更新;
(三)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并及时转送有关处室办理;
(四)负责信息查阅设施的设置、维护,并做好接待工作;
(五)负责设立“局信息公开栏”,并公开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做好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并按规定的程序向省局办公室提供拟公开的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二)及时并按规定的程序做好省局办公室受理并转送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
(三)及时做好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省质监局信息公开指南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指南应该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负责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八条 省质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机构职能、通知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省局网站应根据业务特点,对本单位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网站及触摸屏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其公开程序是:
(一)各处室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进行通过性审查,然后报送局办公室,对其保密性、合法性进行通过性审查;
(二)将拟公开信息报送分管局长审核(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公开);
(三)将批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局网络管理员上网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省质监局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相关信息的内容描述。
省局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省局网站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对省质监局信息公开的申请,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并通过网站申请的,由网络管理员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他类申请由办公室分发给责任部门,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网上答复由管理员依据责任部门书面答复内容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应申请人的要求,省质监局提供的信息,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网站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网站信息的;
(四)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局网上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网站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省局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范围
本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二条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本局网站、电子屏幕或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站网址:www.qhzljd.gov.cn。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对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能、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
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产生后,本局应尽快予以公开,应在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本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填写《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务大厅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不得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申请,但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对公民提出的申请,本局受理机构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应核实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
2、申请处理
局政务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当场予以退回,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并说明退回原因。
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对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二)听证程序
1、对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定,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组织听证的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经办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此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6)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参加人签字确认。
3、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供主管领导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策时参考。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登记回执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补通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提供延期通知书
( )第 号-延通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除当场提供的外,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信息,但由于
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根据规定,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其他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三、省局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各州(地、市)质监局、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省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公开。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务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存档。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