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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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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公 安 厅 |
青质监量联〔2010〕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落实安检机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部署,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一)建立管理档案,做好日常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监管,建立安检机构资格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资格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安检机构资格及计量认证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变动和持证情况。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机构落实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安检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安检机构落实检验主体责任。积极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涉及安检机构的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省公安厅将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路面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严格依法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一)规范检验行为,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安检机构要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强化自律意识,要采取有效措施持续保证获证检验技术条件,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每年1月底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年度报告要求一式两份,一份报所在州(地、市)质监局存档,一份报省质监局。各州(地、市)质监局要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签署监管意见。安检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应同时携带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格许可证、计量认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以便省质监局核查。
(三)加强检验结果管理。安检机构要加强对检验原始记录、数据等检验结果的管理,要建立管理制度,严格保存原始记录、数据的电子文档,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安检机构要将原始检验记录、数据等检测信息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每半年报省公安厅。
(四)服务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安检机构要签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承诺书(承诺书样式见附件),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书一式三份,两份分送所在州(地、市)质监局、公安局存档,一份由安检机构存档,同时,检验机构应将《承诺书》内容在检验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五)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要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安检机构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对当地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不检验就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为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以及为盗抢车、拼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违法改装车辆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互通。
(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五、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落实安检机构主体责任,杜绝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经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整治方案及工作要求见附件。
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承诺书
3、青海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申报表
青海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公安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督促安检机构规范检验行为,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检验结果管理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对超范围检验的,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对检测设备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新设备,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利用系统软件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三)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未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四)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五)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严格路面检查。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七)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八)做好社会承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安检机构向社会做出庄严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截至6月底,全省安检机构要100%签署承诺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康永辉副局长、陆元庆副厅长任组长,成员为王颖鸣、严海青、梅宏堃。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责任制,统一领导,统筹部署整治工作。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也要成立专门办事机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要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将随时进行督查。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请各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于每月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并于2010年9月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最终统计数据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
附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附件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对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因检验工作引发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设备的管理,配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全部检验设备,依法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进行计量周期检定,确保检验设备正常完好。
四、严格在资格许可的检验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五、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人员业务能力,保证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六、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义务,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七、坚持诚信为本,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安检机构名称: 监督电话:
安检机构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近3:
青海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申 报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一) 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 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 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 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 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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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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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住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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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场所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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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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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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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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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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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代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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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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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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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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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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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或开办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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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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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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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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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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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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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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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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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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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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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检测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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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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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检测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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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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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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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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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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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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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名称 |
车型代号 |
检验车数量(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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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 |
A1、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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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货车 |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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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 |
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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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
B1、C1、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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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 |
C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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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
C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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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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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自行机械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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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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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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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常监督情况及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