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
公 告
200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规范》、《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现场核查的符合省级发证的格尔木市丰益颗粒钾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6个单元及青海西北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更名后(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予以下发。各获证企业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积极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同时要接受和配合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的监督检查。获证企业自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二、应定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即定期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1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年审工作由企业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在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手续。
四、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五、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及时在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中应注明该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必须经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实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申请。
附件:2009年第2批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发放清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