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办理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责受聘于本省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特种设备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医用氧舱、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的初试、复试及各类检验师的复试)及无损检测(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工作的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具体实施检验师(复试);包括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四、办理条件
1、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人员,应为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检验单位的受聘人员,各类检验人员具体条件及考试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2、申请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为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检验单位或无损检验机构的受聘人员,各类检测人员具体条件及考试要求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考核、发证等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技术职称(聘任)证书(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或《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初试(复试)申请表》2份;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负责。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
(四)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复查换证
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六)变更与延续
1、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2、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办理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受理、发证机关。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报国家局发证。
七、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承办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