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办理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理由省局直接管理的有关企业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程序另行规定)和大型电站锅炉50立方米以上的球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注册)许可。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6、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五、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附电子文本)(从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三)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变更、报废
1、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销。
六、办理期限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承办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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