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许可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许可
二、办理职责
1、负责公用管道(GB类)和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2、负责公用管道(GB类)和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跨省的长输管道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授权由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办理的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除外)的使用登记、注册和发证工作。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
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四、办理条件
1、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度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
(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7)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8)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等技术规范。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压力管道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具体资源条件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等技术规范。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办理程序
1、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1)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设计历史及其现状;
(三)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五)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
(六)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七)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八)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从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自查报告;
(四)质量保证手册。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试设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品种至少有1项试设计产品。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4)鉴定评审
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设计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并且按照鉴定评审相关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统一颁发。
具体的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6)许可增项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的,应当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同前。
(7)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变更
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在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批准和发证等。
(1)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申请书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质量保证手册。
(四)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安装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并且按照鉴定评审相关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5)许可增项
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的单位需要增加安装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同前。
(6)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7)变更
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在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1)申请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本,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本,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审核(核查)和发证
省质监局对使用单位上所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办理使用登记。颁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4)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5)换证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六、办理期限
1、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辞申请单位需要补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45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4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45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
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许可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或注册手续。
七、收费标准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承办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