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二、办理职责
受理申请、组织考核、审批发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1)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
(2)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列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
3.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计划,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复查)计划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期限
1、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2、考核计划下达后,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3、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依据
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见:发改价格〔2008〕74号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