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
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
二、办理职责
受理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实验、定型鉴定、型式批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四、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论大纲的要求。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设计任务书
2、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3、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5、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6、技术总结;
7、使用说明书
8、《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申请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接到申请后,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全部材料,并书面告之申办人缺陷内容,要求其备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2、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根据委托的任务,及时同申请单位联系,作出样机试验的具体安排,并拟定鉴定大纲。
3、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按照鉴定大纲进行样机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4、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样机试验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
六、办理期限:
1、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通知申请单位;
2、承担样机试验技术机构在接到委托任务后,在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样机试验(不包括整改时间)。样机试验不合格,允许申请单位在三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送原承担试验技术机构再次试验;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样机试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七、收费依据
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见:发改价格〔2008〕74号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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