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

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型式批准

二、办理职责

    受理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实验、定型鉴定、型式批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

四、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论大纲的要求。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设计任务书

2、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3、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5、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6、技术总结;

7、使用说明书

8、《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申请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接到申请后,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全部材料,并书面告之申办人缺陷内容,要求其备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2、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根据委托的任务,及时同申请单位联系,作出样机试验的具体安排,并拟定鉴定大纲。

3、承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按照鉴定大纲进行样机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4、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样机试验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

六、办理期限:

1、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通知申请单位;

2、承担样机试验技术机构在接到委托任务后,在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样机试验(不包括整改时间)。样机试验不合格,允许申请单位在三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送原承担试验技术机构再次试验;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样机试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七、收费依据

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见:发改价格〔200874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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