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一、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二、办理职责
受理属于省级发证范围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含复查)、组织考核、发证、公告和年审工作。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及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件;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申请(复查)应递交的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计量检定证书,相关检定员证书复印件);
4、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
5、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文本;
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及备案或登记注册的产品标准文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单位应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到期复查申请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退回申办人全部材料,并书面告之申请人缺陷内容,要求其备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3、考核: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委托青海省计量测试学会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考评组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形成考核报告,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发证: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合格的,退还申请材料。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有整改,时限顺延)
七、收费依据
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具体见:发改价格〔2008〕74号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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