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
办理程序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
二、办理职责
负责实施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和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工作。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设计许可与管理规则》
3、《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四、办理条件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公司性质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设计、审批人员;
(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程度性文件(管理制度)及其设计技术规定
(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7)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8)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学会、协会、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的具体资源条件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等技术规范。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五、办理程序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1)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自查,并且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设计历史及其现状;
(三)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四)试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五)各级设计人员及其设计业绩情况;
(六)执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
(七)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八)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申请单位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从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自查报告;
(四)质量保证手册。
(2)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试设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所申请设计许可类别、品种范围、级别,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品种至少有1项试设计产品。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4)鉴定评审
试设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相应设计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并且按照鉴定评审相关规则的要求,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统一颁发。
具体的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6)许可增项
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设计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的,应当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同前。
(7)复查换证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变更
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在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换发许可证。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审查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在http://www.qhzljd.gov.cn/网站上下载)一式三份,并携带以下设计文件,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http://tzsbaqjcj.aqsiq.gov.cn/网站上公布)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1.设计图纸;
2.设计说明书;
3.设计计算书;
4.产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6.申请单位取得的锅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需要送交的其它设计文件详见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设计单位可以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到生产场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二)审查鉴定
鉴定机要我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鉴定。
(三)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并做出修改设计、鉴定通过(同意备案)、鉴定未通过(不同意备案)等鉴定结论。经鉴定通过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给予书面说明。
(四)变更
申请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锅炉设计文件上申请单位(包括引进设计文件的制造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应当凭名称变更证明,向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
具体程序见相关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办理期限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约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辞申请单位需要补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或者不批准手续。对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鉴定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对于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七、收费依据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承办单位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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